分戶分戶,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從父母戶口里面獨立出去,自成一戶。戶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戶,是指公民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可以分別建立戶籍檔案。分戶條件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于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筑不予分戶。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其他情況。戶口本怎么跟父母分開該問題涉及家庭分戶的問題,但是必須符合一房一戶的原則才可以,只要當事人具有獨立的私有房屋產權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就可以分戶。否則沒有辦法辦理。如果符合條件可以按照如下程序辦理: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戶申請;
(二)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三)私有房屋產權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同時,公安機關作為戶籍的管理機關,當事人有權直接到公安機關了解戶籍政策,公安機關有告知的義務。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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