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構成有: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人員;主觀上是故意的心態;客體是國家的人才選拔制度和他人的合法權利;客觀上行為人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親友徇私情,將不合格的人員冒充合格人員予以錄用、招收,或者將合格人員應當予以錄用、招收而不予錄用、招收。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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