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宣傳不是詐騙屬于民事欺詐。民事欺詐是個別事實或者局部事實的欺騙,詐騙犯罪則是整體事實或者全部事實的欺騙。如果行為人采用的欺騙手段達到了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物的程度,構成詐騙罪;如果行為人雖然采用欺騙手段,但并沒有達到使他人無對價交付財物的程度,則可能只構成民事欺詐。因民事欺詐造成他人經濟損失,被欺詐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救濟。詐騙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往往采用隱匿身份、住址等方式致使雙方不能形成民事法律關系,被害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詐騙行為應受治安行政法或刑法制裁,民事欺詐受民法調整。
一、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第三人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
1、實施欺詐行為的欺詐行為人,是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
2、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是對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的一方進行,而不是對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的雙方進行欺詐。
3、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由于受第三人的欺詐,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對方當事人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
4、盡管第三人不是對受欺詐熱的對方當事人實施的欺詐行為,但是對方當事人在與受欺詐一方當事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可能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的欺詐行為,但是也可能不知道這種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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