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有以下權利:
(一)申請回避權。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利。我國101條規定了被害人的這一權利。
(四)舉報、控告權。我國刑訴法57條、110條等都體現了這一權利。
(五)獲知鑒定結論的權利。
(六)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陳述意見的權利。
(七)對不起訴決定進行申訴、起訴的權利。
(八)平等參加庭審的權利。
(九)提請公訴機關抗訴的權利。
(十)申請再審的權利。
一、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要避嫌嗎
是需要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辯護律師作為被告人的代理人,目的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與利益,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律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委托人決定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的,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表明當事人已經知悉存在利益沖突的基本事實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當事人明確同意與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律師在辯護的時候在一些情況下是需要回避的,比如說該案件是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一些近親屬,或者是擔任過該案件的鑒定人或者證人等等,有可能會影響到案件處理的公正態度,所以這種情況是需要律師回避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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