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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利包含些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21 13: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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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利包含些什么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利有。1、指控犯罪行為。2、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審判人員回避。3、參加訴訟。4、委托訴訟代理人。5、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6、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7、提起附帶民事訴訟。8、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一、自訴案件的三種情形是什么。(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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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利有。1、指控犯罪行為。2、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審判人員回避。3、參加訴訟。4、委托訴訟代理人。5、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6、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7、提起附帶民事訴訟。8、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一、自訴案件的三種情形是什么。(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利有:

1、指控犯罪行為;

2、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審判人員回避;

3、參加訴訟;

4、委托訴訟代理人;

5、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6、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7、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一、自訴案件的三種情形是什么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而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二、公訴案件能否轉化為自訴案件

為了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公民“告狀難”問題,切實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說,被害人可以有條件地將公訴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45條還規定,對于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公訴案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請求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必須立案;對于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即把公訴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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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利包含些什么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利有。1、指控犯罪行為。2、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審判人員回避。3、參加訴訟。4、委托訴訟代理人。5、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6、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7、提起附帶民事訴訟。8、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一、自訴案件的三種情形是什么。(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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