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⒈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⒉有進行最后陳述的權利。 ⒊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⒋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⒌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⒍申請回避的權利。 ⒎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⒏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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