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害人相對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稱作“原告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指刑事訴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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