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訴案件一律由檢察院負責舉證。
2、法院有調查取證的權力。法院取證時可以通知辯護律師或者檢察官到場。
3、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被告人主動認罪,沒有其他證據的,法庭不予采信。
4、對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辯護人和被告人有舉證權。
5、律師可以向自愿為律師提供證據的單位和個人取證,也可以提供證據線索,申請檢察官、法官去收集證據。
6、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地位相當于原告,應當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不能舉證或者證據不被采信的,應當撤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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