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庭審過程中,審判組成人員、公訴人、辯護人以及案件當事人應當出庭,但并未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必須出庭,被害人有出庭的自由,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為出庭。但是被害人出庭作證有利于案件事實查清,也有利于打擊犯罪活動,更好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監督案件審理公開透明。
一、訴訟代理人不能作證人的規定是什么
訴訟代理人不能作證人的規定是訴訟代理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所以是不能夠出庭作證的,達不到其證明目的。
1、在庭前會議上申請
2、單獨向法庭申請
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3、當庭向法院申請
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二、起訴離婚能不出庭嗎
起訴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出庭。
因為離婚案件涉及當事人雙方的人身關系,與當事人有更緊密的聯系,尤其是婚姻關系,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官往往無法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查清案件事實。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才有此設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于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系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三、刑事案件律師的代理權限規定
刑事案件律師的代理權限有:
1.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2.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其他法律幫助。
3.代理律師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
4.代理律師告知被害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員申請回避,并協助被害人行使此項權利。
5.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依法指導、代理委托人行使訴訟權利。
6.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與公訴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代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一致的,從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獨立發表代理意見。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代理律師可協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決書后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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