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份子錢時減去婚禮總支出,然后剩下的禮金,女方父母、男方父母、新人三方根據人數來分。但酒席誰收,你嫁入男方之后,也就是涉及到兩邊的酒席錢,女方這邊的禮金自己收,以前一般都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但有的時候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這個時候要分情況來進行判斷的。
一、離婚時禮金是不是共同財產
通常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目前在我國,大多數人結婚,其實都是先申請領取結婚證,之后再挑一個好日子舉辦婚禮。而在舉辦婚禮的時候,就會廣邀親朋好友,他們為新人送上祝福,很多時候就會送給新人一定的禮金。由此可見,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在舉辦婚禮的過程中收取的禮金,其實也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應當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二、結婚彩禮一般多少錢合適
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一般的地區會以一萬零一為基數,上不封頂。因為一萬零一,寓意著萬里挑一。彩禮需要返還的幾種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一般都選擇在訂婚的時候,雙方家長都在場的情況下,給女方父母。如果選擇不訂婚直接結的話,那只要在結婚前,方便的時候給了就好了。至于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彩禮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彩禮錢多用于買家具、家電、衣服等等,也可用來支付女方的酒席費用,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嫁妝是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妝究竟是送給婚后的婆家還是專為婚后的女兒準備的卻因情況的不同而異。一般而言是給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或部分是專為女兒婚后準備的。嫁妝多少也視地區及家庭財力而異。
給付結婚彩禮并不是法律中規定的結婚的必經程序,因此我國對彩禮的規定其實也不是很多,主要是在產生糾紛需要返還彩禮方面進行了規定。因此,結婚彩禮錢多少合適,這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分析了。但從原則上來講,彩禮其實并不是越高越好,有時候男方無法承受,最終還有可能導致不能順利結婚。
三、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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