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那么男方給女方的彩禮便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負債的,給付人在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可以主張返還。即便不主張返還,該債務依法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婚前一方借款購買的財產已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購買該財產所負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在時效性方面,婚前的財物收入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見,男女在結婚之前,由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彩禮,并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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