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兵役法規定,拒絕、逃避服兵役者將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升(復)學,按規定取消其義務兵優待并處以入伍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兩倍以上罰款,同時將拒服兵役行為及懲處結果由戶籍地兵役機關向社會通報,并蓋上“拒絕兵役”的永久字樣。
【法律依據】
《兵役法》第五十八條,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
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其中,被軍隊除名的,并處以罰款。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招錄、聘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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