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父母出資買房一定是個人財產嗎
1、婚后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的房產不一定是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2、父母出資給婚后子女買房的,財產歸屬根據以下情形處理:
(1)如果登記在父母名下,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明確贈與一方的,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未明確贈與一方的,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如果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則屬于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關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房產歸屬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三、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哪些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橐鲫P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處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