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核心點在于父母是否全額出資。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下,如果產權也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當然是自己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約定,離婚的時候房產是不能當做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如果父母只是部分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而剩余房款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并且由夫妻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屋判給登記方所有,并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共同還貸的資金,和還貸部分因房價上漲等情況所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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