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資買房的不一定為共同財產。如果父母出資并且明確表示是給夫妻中某一方的,則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反之如果父母出資但是沒有明確表示給夫妻某一方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在結婚期間用雙方共有財產購置的房產;
2、夫妻一方繼承或是被贈與的房產;但是如果明確表示只歸一方所有的這種情況除外;
3、雖然是婚前購買的房產,但是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字的房產;
4、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但是經過雙方協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房產需要辦理加名手續;
5、在婚期內,夫妻雙方的父母為其購買的房產。但是父母雙方明確表示只歸一方所有的這種情況除外。
如果因為離婚需要分割的,只能對共同財產屬性的房產進行分割。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處理方法如下:
(1)由雙方協議處理,達成協議的,寫在離婚協議中,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生效。
(2)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而并不是平均分配。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一、離婚時房產如何分配?
對于夫妻雙方離婚后的房產分配,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則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需要先進行協商分配的,對于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于房產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款,其房屋是其一方的婚前財產,其配偶無權要求進行分割,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對于再婚前父母出資為孩子購買房產的情形,是視為對孩子的贈與的,對于在房產證上登記一方當事人的名字的,該房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對于在房產證上登記雙方當事人的名字的,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其分配的原則請參考上述分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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