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后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適用于確認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辭退和辭職等勞動爭議。勞動者需在離職后一年內,攜帶相關資料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不需要的。當事人可以在離職前,也可以在離職后申請勞動仲裁。只要勞動者是在從辭職那天算起一年內,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以及復印件、相關證據復印件、證據清單和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等資料,向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里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拓展延伸
勞動者維權:不發工資時申請仲裁,是否需要提供離職證明?
在勞動者維權過程中,當遭遇不發工資情況并決定申請仲裁時,是否需要提供離職證明是一個常見的問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離職證明是用于證明勞動關系終止的文件,通常由用人單位提供。然而,在申請仲裁時,離職證明并不是必需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證明自己的離職情況,例如提供勞動合同、工資單、離職通知等文件。仲裁機構會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種證據,來判斷是否存在不發工資的情況,并做出相應的裁決。因此,勞動者在維權過程中,應當準備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而不僅僅依賴于離職證明。
結語
勞動者在維權過程中,申請勞動仲裁并不需要提供離職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在離職前或離職后一年內,攜帶相關材料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雖然離職證明是一種常見證明方式,但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其他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離職通知等來證明自己的離職情況。在維權過程中,勞動者應充分準備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而不僅僅依賴于離職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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