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有兩種救濟途徑:
1、獲得不立案的書面通知后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2、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立案監督。
一、地方派出所不能解決問題怎么辦
如果當地的派出所無法解決當事人問題的,或者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根據相關法律條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可對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如果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執法行動存在異議的,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二、偵查科是做什么的
查監督科簡介:
人民檢察院下設科室。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二、偵查監督科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逮捕
1、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履行審查批準和決定逮捕工作職責。
2、承辦同級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或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承辦人應認真審查案卷材料是否齊全,并按要求審查案件事實,寫出審查報告,對案件事實負責。
3、對辦理的審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在七日內辦結;未被拘留的,應在十五日內辦結,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4、辦理公安機關提請復議,復核的案件。承辦人應認真審查案卷材料,并對案件事實負責。
5、對提請復議的案件應在七日內辦結。
6、根據檢察長或檢委會的決定,認真制作有關法律文書及時通知偵查機關執行。(二)刑事立案監督
1、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積極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工作。
2、加強與同級偵查機關的聯系,及時了解掌握發案和立案情況。
3、對同級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該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經調查后及時提出意見,按法定程序進行立案監督。
4、承辦本科依法承接的立案監督案件。
5、對立案監督的案件,督促偵查機關采取措施盡快偵查終結。
(三)偵查活動監督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時介入偵查機關對重特大案件的偵查,了解案情,促使偵查機關及時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證據。
2、對不批準逮捕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列出明確、具體的補充偵查提綱,交由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3、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制作《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意見書》,列出需要在偵查過程中繼續收集的證據,送偵查機關,同時抄送起訴部門。
4、發現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建議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糾正。
5、對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等強制措施的執行情況及變更強制措施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6、承辦審查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嚴格把握批延條件,對超期羈押等違法問題,及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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