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資瑕疵的股權,可以轉讓。
這種出資比例,實踐中認為應是認繳的出資比例,而不是實繳比例。這一觀點的理由一,按公司章程設定了各股東的比例,經工商登記確定股東的身份。股東不是按實際出資認定,而是按認繳額來確認,來行使股東之權力。理由二,公司股東出資雖然有瑕疵,但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時,股東應當是按照公司章程認繳出資比例或股份來承擔責任。
所以,股權出現瑕疵,主要是因出資瑕疵而致,但仍享有《公司法》72條規定的股權可轉讓的權利。
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際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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