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起訴的實質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名詞解釋】
1、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爭議。
2、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訴的相對方應該是明白、確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沒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確,就不能起訴和送達。當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屬于沒有明確的被告。
3、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請求內容其內涵外延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么、支持什么、反對什么應當清楚、明白、具體,不能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即必須向法院說明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及其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級別、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該院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七條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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