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辦案單位決定是否立案。即這要看該案是由哪個單位辦理的,由公安機關辦理,就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立案,由檢察院辦理就由檢察院決定,依此類推。
刑事立案監督權是由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規定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監督,其中就包括對立案的監督。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在立案過程中沒有依照法定程序立案,或者沒有正確立案,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1、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國家安全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4、監獄及軍隊保衛部門,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刑事立案監督權是由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規定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監督,其中就包括對立案的監督。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在立案過程中沒有依照法定程序立案,或者沒有正確立案,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法律進行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辦理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正確的,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答復控告人、申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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