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一、怎么申請工傷鑒定在哪里申請
申請工傷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二、工傷認定書下來后該做什么
工傷認定書下來后,進行工傷鑒定,持鑒定結果,享受工傷待遇,得到工傷賠償。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三、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復核程序
首先,申請復查的主體與申請原鑒定的主體大體一致,都有工傷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不同之處在于,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申請復查,但在一開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保險經辦機構并不在申請主體之列。
其次,申請復查鑒定有時間規定,必須在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
再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由設區的市級鑒定委員會作出,因此復查鑒定的受理機構就必須是比設區的市級更高一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當事人不得任意選擇鑒定機構。
最后,復查鑒定結論必須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結論,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30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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