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對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以約定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爭議標的是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標的是不動產,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的合同履行地則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但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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