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務合同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勞務合同應當為一般的雇傭關系,適用《民法典》。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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