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證明勞動關系的補充:
1、單位開的證明。通常在牽涉到工傷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或者其他需要單位開具相應的證明時,勞動者應當多留個心眼,保留相應的證據,以備今后在勞動爭議糾紛過程中確認勞動關系。
2、針對單位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錄音錄像。一般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產生矛盾時,勞動者會主動與用人單位溝通,如果在溝通的過程中能夠將相關的談話內容錄音錄像,也可以作為印證相關事實的一種依據。但特別注意,在錄音錄像時不能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
3、白條。白條就是通常所說的工資欠條。雇主、用人單位雖然確認欠工資等情況,但是就是不還。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妨讓雇主、用人單位在工資欠條上面寫明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工資等關鍵內容,這樣在以后的維權過程中也可以作為相應的依據。
4、工作過的相關依據。在生產過程中,應當會產生工作憑證或依據,譬如送貨單、報表、銷售憑證等等。這些工作憑證或依據一般都是勞動者能夠直接接觸到的,并且能夠間接反映勞動者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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