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簽收快遞,視為對郵件內容的確認,簽收后發現貨物破損的,快遞公司不承受賠償職責。
2.如認為隸屬快遞公司運輸職責的,需要有證據證實系快遞運輸導致破損。如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系快遞公司運輸導致的,快遞公司不承受賠償職責。收件人能夠聯系發件人按兩方之間的商定進行處置。
法律依據: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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