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證明勞動關系的補充。
一、公司沒簽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公司沒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的這條規定僅僅確立了支付雙倍工資的原則,但對于計算雙倍工資的基數卻沒有做明確規定,因此,造成了各界對此的不同理解:有的主張按照勞動者的實發工資計算,有的主張按照基本工資計算。那么究竟應該怎樣計算呢?對此問題全國性的法律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的工資標準計算,不包括加班費等。
另外一些地方性文件對此予以了明確,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此作了專門規定,“勞動關系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并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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