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進行各大工程建設時會進行招標公告,吸引建設團隊進行投標,從而選擇合適的合作伙伴進行工程建設,這是最常見的一種招標類型,在生活中還存在許多其他種類的招標公告,用于不同領域的建設。招標公告是指招標單位或招標人在進行科學研究、技術攻關、工程建設、合作經營或大宗商品交易時,公布標準和條件,提出價格和要求等項目內容,以期從中選擇承包單位或承包人的一種文書。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招標有利于促進競爭,加強橫向經濟聯系,提高經濟效益。對于招標者來說,通過招標公告擇善而從,可以節約成本或投資,降低造價,縮短工期或交貨期,確保工程或商品項目質量,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
(一)公開性這是由招標的性質決定的。因為招標本身就是橫向聯系的經濟活動,凡是招標者需要知道的內容,諸如招標時間、招標要求、注意事項,都應在招標公告中予以公開說明。
(二)緊迫性因為招標單位和招標者只有在遇到難以完成的任務和解決的問題時,才需要外界協助解決。而且要在短期內盡快解決,如果拖延,勢必影響工作任務的完成,這就決定了招標公告是具有緊迫性特點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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