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中國政府為了規范勘察設計領域的招標投標行為,保障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項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實施,主要包括對招標、投標、評標等各個環節進行了詳細的管理規定和流程要求。其中,該辦法規定了勘察設計項目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招標投標,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審計和稅收的規定。在招標過程中,應當公開透明,創造公平競爭條件,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歧視性要求。在評標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結合專業評審,進行科學、公正、公平的評標,不得隨意變更或調整評標標準,并應當及時公布評標結果。此外,該辦法還規定了勘察設計項目各個環節的流程和要求,包括項目申請、資格預審、招標文件編制、投標文件編制、開標評標等內容。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五條 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所提交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采納備選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標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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