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包括:1、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2、非法吸收存款轉貸;3、未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4、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5、違反法律規定;6、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了以下幾種借款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后轉貸;
2、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獲取的資金后轉貸;
3、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
4、出借人在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將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提供借款;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該內容由 韋端寧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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