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超過7天申請退貨有正當理由被拒絕的,是屬于消費糾紛,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消委會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如今,消費者懂得運用法律來維權是一種進步的體現,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正確的運用法律維權,很多人以為7天無理由退換貨規則就是所有的商品都可以在購買7日內要求退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于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但該規定只針對通過網絡、電視等途徑銷售商品的行為,不包括普通商店銷售商品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費者定作的;
2、鮮活易腐的;
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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