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違停被撞到的責任,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認定。
車輛違停被撞到的責任,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認定,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1、車輛違停被撞到,如果車輛是無故違停,則肇事一方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違停一方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如果車輛是因為故障違停,且在來車方向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的,由撞車方承擔全部責任。
車輛違停被撞到的責任劃分標準:
1、一方全責一方無責:
(1)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全責的方承擔100%賠償責任,無責方,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負全責的,承擔100%賠償責任;機動車無責的,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一方非機動車負全責的,承擔100%賠償責任;一方非機動車無責的,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一方主責一方次責:
(1)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主責方承擔70%,次責方承擔30%;
(2)機動車與非機動之間:機動車主責承擔80%,非機動車次責承擔20%;機動車次責承擔40%,非機動車主責承擔60%;
(3)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主責方承擔70%,次責方承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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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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