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具體表現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方式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
3 、一方或雙方以法律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合同中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條款;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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