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具體罪名: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濫用職權罪;
7、玩忽職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12、私放在押人員罪;
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一、國有企業職務犯罪類型有哪些
國有企業職務犯罪類型主要有:
(一)貪利型國企職務犯罪,所涉及的罪名有: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二)瀆職型國企職務犯罪,所涉及的罪名有: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立案標準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由于司法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立案標準:1、導致可能或已判處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脫逃的;2、三次以上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脫逃,或一次導致三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脫逃;3、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脫逃后,打擊報復司法人員,或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4、其他導致在押人員、被告、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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