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 檢察院立案 管轄的案件一般是屬于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的案件?!度嗣駲z察院 刑事訴訟規則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貪污賄賂犯罪 、 國家工作人員 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三)刑訊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四)暴力取證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六)報復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七)破壞選舉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檢察院不予起訴的理由: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后,認為案件具有尚未達到起訴的條件,而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決定。不起訴的種類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三類。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上六種情形,都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人民檢察院都應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刑訴法142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具備的條件為: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上六種情形,都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人民檢察院都應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刑訴法142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具備的條件為: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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