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