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殘疾人標準是什么
根據殘疾評定標準即國務院批準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規定,凡要求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申辦資格和必要條件之一者:
(一)視力殘疾:(雙眼)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的)。
(二)聽力殘疾:(雙耳)必須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
(六)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評定,必須在最終治療結束后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煉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后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
二、殘疾證有什么用?
1、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可享受低?;虺謿埣踩素毨ёC的一級肢體、視力、智力、精神、多重及60周歲以上的一級聽力、語言的重度殘疾人,可享受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
2、殘疾人托(安)養方面,一級重度殘疾人(不含聽力、語言、視力殘疾)或18至60周歲二級重度殘疾人(不含聽力、語言、視力殘疾),集中托養:低保戶、貧困戶的對象補助每年補助現金按各地政策規定金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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