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因此給某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權力在人民法院,而不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公訴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行使公訴權,代表國家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訟訴,并給出定罪量刑建議,并不能決定最終的定罪量刑。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人民法院經過庭審之后,根據控辯雙方的意見及相關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因此,檢察院認定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法院是能改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一、提起公訴的條件是什么
提起公訴的條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
3、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
4、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公訴權的本質是犯罪追訴權,公訴行為本質上是追訴犯罪的行為。公訴權具有兩個方面的內涵,即實體意義上的公訴權,即犯罪偵查權;程序意義上的公訴權,即司法請求權,也就是檢察機關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請求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的權力。這種司法請求權屬于一種程序性權力。
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以及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全面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要求給被告人予以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提起公訴是國家賦予人民檢察院的一項專有職權,只有人民檢察院才能代表國家對犯罪提起公訴,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項權力。人民檢察院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后,犯罪嫌疑人的訴訟地位轉變為刑事被告人。
二、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什么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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