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因此給某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權力在人民法院,而不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公訴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行使公訴權,代表國家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訟訴,并給出定罪量刑建議,并不能決定最終的定罪量刑。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人民法院經過庭審之后,根據控辯雙方的意見及相關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因此,檢察院認定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法院是能改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一、進看守所是否就定罪
進看守所并不必然意味著就可以定罪,根據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公民有罪。在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前,看守所作為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公安機關經過依法偵查,可以排除犯罪嫌疑犯罪或者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則會撤銷案件,不會定罪。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若檢察院不予起訴,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就不用定罪。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過法院開庭審理,若最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也不會定罪。
因此,犯罪嫌疑人進看守所和給其定罪并不具有必然關系,但是若犯罪嫌疑已被送進了看守所,則說明其必然涉嫌犯罪,建議家屬引起重視,及時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抗訴是否必然引起再審
凡是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序提起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和審理,并作出裁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賦予其對生效判決、裁定有權直接提起再審。
這首先是人民檢察院自身職能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其抗訴權是公訴權的自然延伸,這兩種權都必須包含著法律監督的內容,否則法律監督權必然落空,檢察權也難完整。所以,檢察機關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權益都有權對生效錯誤裁判抗訴以立即啟動再審。
其次,“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經審理后,對于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憋@然,此規定是對二審中駁回抗訴應在“案件經過審理后”進行的限定,我們認為,對審判監督的抗訴,也應當適用,法院駁回抗訴的決定應建立在對案件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只有在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審理后才能作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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