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后,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法院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還可以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于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二十條 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后,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終結執行是暫時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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