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后終結是否能再次申請,有期限限制。超過兩年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交納費用。法院在負有給付義務方未履行時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
第一次申請強制執行后終結還能再申請強制執行,但有期限限制,必須是在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后的兩年內提出,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一、第一次申請強制執行后終結還能再申請強制執行嗎
第一次申請強制執行后終結,當事人是否還能再申請強制執行,具體如下:
1.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后,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
2.法院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還可以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超過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二、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交納費用嗎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交納費用。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三、法院在什么情況下強制執行
法院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但是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沒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書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執行的情況下強制執行。
結語
申請強制執行后的終結,并不意味著無法再次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后的兩年內,申請執行人仍有機會再次提起強制執行申請。然而,超過兩年的期限將使其失去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此外,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交納相應的費用。根據相關規定,申請人在向法院申請執行特定事項時需要繳納申請費。最后,法院在負有給付義務方未履行的情況下,可以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條 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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