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采取強制措施,以實現行政決定義務的制度。
直接強制執行一般是在代履行和執行罰都難以實現履行義務的目的或者沒有必要代履行或進行執行罰的情形下適用,可以分為人身強制執行和財產強制執行,對人身強制執行主要包括強制服兵役等,財產強制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劃撥存款、匯款
劃撥是指行政機關對拒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直接劃取其存款、匯款的執行方式。劃撥存款、匯款主要針對不繳納稅費的行為。
2、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
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是指行政機關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將其查封、扣押的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處理所得款項抵繳罰款、稅費的執行方式。
3、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是指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行為義務的當事人、強制其履行義務,排除因其自身違法行為對行政管理秩序造成的妨礙,或者恢復到違法行為發生前的狀態。
一、法院直接強制執行的特點有哪些?
1、適用范圍的廣泛性。從理論上來說,直接強制的適用范圍比間接強制廣泛得多,不論是作為義務還是不作為義務,不論是可替代的義務還是不可替代的義務,也不論是對人身的強制還是對財產的強制,在必要時都可以采用直接強制來實現行政法上的目的;
2、實施的條件較嚴。一般認為,只有在難以采取間接強制的時候,或者雖然可以采取間接強制,但是明顯難以達到執行的目的時,才能采取直接強制執行;
3、采取的手段應當有一定的限度。一般認為,應以能達到履行義務的狀態為限,并應盡量使用強度輕的執行方法,減少對義務人不必要的人身、財產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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