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再申請后,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會恢復執行,如還未消失,強制執行還是無法進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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