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法院強制執人寫一份,寫明撤銷執行申請原因和理由。
2、申請法院強制執人把寫明撤銷執行申請原因和理由的撤銷執行申請交到人民法院。
3、撤銷執行申請的法院執行局就會根據申請人的意見,終止強制執行程序。
一、法院的民事執行和解協議書可以強制執行嗎
1、如果是法院的調解協議,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則另當別論了。如果經過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1)審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后,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強制執行證;確定強制執行的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書面通知有義務協助的單位和個人。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后,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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