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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檢察院不予起訴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21 03: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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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檢察院不予起訴

一、什么情況檢察院不予起訴。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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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一、什么情況檢察院不予起訴。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一、什么情況檢察院不予起訴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刑法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第87、88、89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予起訴,這是近代世界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共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經過審議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在中國,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中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于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酌定不起訴”,把“應當不起訴”稱為“法定不起訴”。

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并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不過,法律對公訴案件的整個時限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另外,如果是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搶劫罪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予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及第173條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七種情形: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1、主體條件,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罪名條件,必須是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輕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單處罰金處罰的犯罪。3、主觀條件,是行為人有悔罪表現;4、程序條件,是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犯罪嫌疑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處理法律既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同時也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法律規定了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也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的不起訴的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一般來講,不起訴認定犯罪嫌疑人無罪的決定,被不起訴的人不會再就不起訴的決定起訴,但在不起訴的決定中,有一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為,但從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看都很輕,即犯罪情節輕微,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盡管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認為我根本就沒有犯罪,不存在什么犯罪情節輕微的問題,被不起訴人都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這個申訴材料被不起訴人必須從收到不起訴決定書那天起7天內交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為了更好地保護被不起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果被不起訴人被關押,其權益受到了侵害,在確實證實他沒有犯罪的情況下,被不起訴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同時提出賠償問題。被不起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申訴后,必須認真進行復查,并作出復查決定。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人。如果是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在通知被不起訴人的同時,應當將復查決定抄送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

三、銷售假藥哪些情況下不予起訴

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凹偎帯蓖取傲铀帯睂θ梭w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后者為無期徒刑。另外,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不過,法律對公訴案件的整個時限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另外,如果是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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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檢察院不予起訴

一、什么情況檢察院不予起訴。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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