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由檢察院判罪,而是由檢察院公訴,法院判決。至于是否以此罪入稟法院,要看具體案情如何。如果公安機關移交的材料讓檢察院覺得不足以公訴,可以退回重新偵查,如果補充偵查還是不行,那檢察院就不會提起公訴。檢察院更改批捕罪名合法,已經批捕的罪名公安局不具有變更罪名的權力,但是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擁有可以變更罪名的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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