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執行實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第一步應當先行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在執行異議程序中,雙方當事人若對案涉執行標的數額存在爭議,執行法院應審理并認定執行標的數額。第二步再判斷被查封財產是否超過執行標的數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 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 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 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第二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異議裁定的復議申請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 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二) 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應予糾正的,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三) 異議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或者查清事實后作出相應裁定;(四) 異議裁定遺漏異議請求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五) 異議裁定對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的異議,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發回重新審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且執行行為可撤銷、變更的,應當同時撤銷或者變更該裁定維持的執行行為。人民法院對發回重新審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后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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