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款到賬后三日內給當事人。
通常情況下,強制執行款已經轉到法院賬上,執行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核算執行費用和執行款,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取款手續。需要延期劃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說明原因并報主管院領導審查批準。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法院領取。
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執行款可以由被執行人直接交付給申請執行人,也可以從被執行人賬戶直接劃至申請執行人賬戶。但對于有爭議或需再分配的執行款,或因其他情況,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先存入執行款專戶的,應當劃進執行款專戶。
執行中確需執行人員直接代收現金或者票據的,應當不少于兩名執行人員在場,即時向付款人出具收據,并將收款情況記入筆錄并由付款人簽名。
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在拍賣委托書中要求競買人或買受人將保證金或者拍賣價款直接匯入法院執行款專戶。匯款時應注明匯款單位、拍賣機構名稱、被執行人名稱、案號。
執行款到賬后,執行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核算執行費用和執行款,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取款手續。需要延期劃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說明原因并報主管院領導審查批準。
案件承辦人調離執行機構,在移交案件時,必須同時移交執行款物及相關材料。執行款物交接不清的,不得辦理調離手續。
法律依據:
《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
第三條 財務部門應當對執行款的收付進行逐案登記,并建立明細賬。
對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應當指定專人或部門負責,逐案登記,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執行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對執行款物的收發情況進行管理,設立臺賬、逐案登記,并與執行款物管理部門對執行款物的收發情況每月進行核對。
第七條 交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交付執行款的,執行人員可以會同交款人或由交款人直接到財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交付現金的,財務部門應當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款憑據;交付票據的,財務部門應當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取憑證,在款項到賬后三日內通知執行人員領取收款憑據。
收到財務部門的收款憑據后,執行人員應當及時通知被執行人或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內用收取憑證更換收款憑據。被執行人或交款人未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更換手續或明確拒絕更換的,執行人員應當書面說明情況,連同收款憑據一并附卷。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在收到財務部門執行款到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款的核算、執行費用的結算、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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