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拘留通知書上的罪名不一定就是最終罪名,是否是最終罪名需要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檢察機關進行起訴、人民法院進行判決才能確定。拘留通知書是指司法機關對當事人實施拘留所出具的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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