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原則上是6個月可以離婚。但是如果在該離婚訴訟案件中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過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將該審理期限延長6個月,此時法院會在1年之內將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民事起訴狀;
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
3、結婚證或婚姻登記審查表等結婚證明材料;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5、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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