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內容介紹了電力線保護區的定義、作用、大小以及與周圍環境的關系。根據電壓等級不同,電力線邊線延伸距離也有所不同。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此外,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和公用工程、城市綠化等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協商解決。
法律分析
以下是幾種可能的改寫方式:
1. 電力線保護區的定義:該區域是由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個平行的區域。在一般地區,不同電壓等級的電力線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10千伏為5米,35-110千伏為10米,154-330千伏為15米,500千伏為20米。
2. 電力線保護區的作用:該區域是為了保護電力線免受外界因素的損害而設立的。電力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個平行的區域即為電力線保護區。在一般地區,不同電壓等級的電力線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10千伏為5米,35-110千伏為10米,154-330千伏為15米,500千伏為20米。
3. 電力線保護區的大小:該區域的大小取決于所保護的電力線電壓等級。在一般地區,1-10千伏的電力線保護區為5米,35-110千伏的電力線保護區為10米,154-330千伏的電力線保護區為15米,500千伏的電力線保護區為20米。
4. 電力線保護區與周圍環境的關系:該區域是為了保護電力線而設立的,因此其周圍環境應當符合相關的保護要求。在一般地區,不同電壓等級的電力線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10千伏為5米,35-110千伏為10米,154-330千伏為15米,500千伏為20米。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十條電力線路保護區: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擴展資料: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二十一條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
第二十二條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1千伏以下1.0米。1-10千伏1.5米。35千伏3.0米。66-110千伏4.0米。154-220千伏5.0米。330千伏6.0米。500千伏8.5米
結語
電力線保護區的定義、作用、大小以及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已經被詳細闡述。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電力線保護區是為了保護電力線免受外界因素的損害而設立的區域。在一般地區,不同電壓等級的電力線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10千伏為5米,35-110千伏為10米,154-330千伏為15米,500千伏為20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章 管道運行中的保護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章 管道運行中的保護 第三十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四節 使用 第四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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